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举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题教育网络培训示范班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发布时间:2020-06-29

教师司函〔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和“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法定要求,提高各级教育干部、教师的国家安全意识,经研究,决定依托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举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题教育网络培训示范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引导参训人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形成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认知,进一步深刻理解、主动宣传并自觉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提升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认识与政策水平,注重在学科教学过程中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不断增强忧患意识与危机意识;深入了解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的政策体系与工作机制,科学辨识危机,有效应对风险,让国家总体安全观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二、培训对象与时间

第一期:各省教育厅(教委)机关处级以上干部,高校(含部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其他部委属高校、民办高校)处级以上干部,骨干教师。培训学习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至9月16日,计划1000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第二期:各地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教育行政干部,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教研员。培训学习时间为2020年8月2日至10月10日,计划1000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培训平台

依托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www.frankmarkow.com)培训平台组织实施。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培训设置全员通识必修内容和按对象分类选修内容,培训组织实施按对象分两期进行。

通识必修内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等模块配置课程。

第一期参训学员在学习上述通识必修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岗位需求选修“高校校园安全管理”“高校安全教育重点教学”等模块课程内容。

第二期参训学员在学习上述通识必修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岗位需求选修“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教育重点教学”等模块课程内容。

考核要求:参训学员需完成不少于15学时(45分钟/学时)的必修课程和不少于5学时的选修课程,累计完成不少于20学时视频课程学习任务。培训后期,参训学员要结合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自身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作为本次培训的学习成果。学习心得要求主题鲜明、条理清晰、结构完整、逻辑严谨,字数不少于1000字。

五、有关要求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派地方教育部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相关同志及骨干教师参加培训,纳入国家安全教育师资库,并作为当地国家安全教育“种子”教师进行系统培养和持续支持。

2.各地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做好培训管理团队建设。明确省级负责人和联系人各1名,负责本省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第一期培训以高校为单位建班,各高校设负责人和联系人各1名,负责本校参训学员的培训组织管理;第二期培训以地市为单位建班,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设负责人和联系人各1名,负责所在单位及管辖范围内参训学员的组织管理。

3.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培训经验,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主题教育网络培训示范班管理团队回执表》(附件3)发送到邮箱F2008@vip.163.com。

5.本次培训采用网络报名系统,学员自主注册报名,班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进入学习,具体操作详见(http://s.enaea.edu.cn/h/ang/)。培训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报送培训组织、参训人数、体会反响等情况。

6.本次培训费用由教育部统一承担,不向参训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方式

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联系人及电话:张京文,010-61264940、010-69248888转3621

2.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联系人及电话:徐展斌,010-66096901

附件:1.培训名额分配表(第一期).docx

          2.培训名额分配表(第二期).docx

          3.总体国家安全观主题教育网络培训示范班管理团队回执表.docx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20年6月28日